《民法典》詳細解讀之購置款抵押權.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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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詳細解讀之購置款抵押權 目錄?、《民法典》第416條的意義?、購置款抵押權的法律構成三、賦予購置款抵押權超級優(yōu)先順位的合理性四、購置款抵押權獲得超級優(yōu)先順位的要件五、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可得對抗的第三?六、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不得對抗的第三?七、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之間的競存 一、《民法典》第416條的意義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一審稿(2018年9月)第207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他擔保物權受償,但留置權除外?!睹穹ǖ涓鞣志帲ú莅福范徃澹?019年4月)第207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除外?!睹穹ǖ洳莅浮罚?019年12月)第416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睹穹ǖ洹罚?020年5月)第416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018年08月27日)上做《關于<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的說明>》時表示:“針對交易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借款人借款購買貨物,同時將該貨物抵押給貸款人作為價款的擔保的情形,草案賦予了該抵押權優(yōu)先效力,以保護融資人的權利,促進融資?!辟徶每畹盅簷啵阂环矫媸菄庀冗M立法經驗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國內實踐操作的法典化 第416條的最大意義是在擔保物權制度中確立了購置融資擔保(英文acquisitionfinancing,德文Anschaffungsfinanzierung)這種特殊擔保類型購置融資擔保是國際動產擔保交易制度中普遍認可的一種特殊擔保類型,它用購置物本身擔保購置款債權的實現(xiàn),其優(yōu)勢在于無須借助于其他擔保物即可實現(xiàn)融資的目的,對擔保物不足的中小微企業(yè)融資具有重要意義 購置融資擔保既適用于出賣人提供的商品信貸,也適用于貸款人提供的金錢信貸購置融資擔保優(yōu)先于非購置融資擔保(特殊順位規(guī)則) 購置融資擔保示例A是一個家具制造商,已在其現(xiàn)有和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上為銀行F設立了浮動抵押權,并辦理了登記?,F(xiàn)市場業(yè)績逐漸攀升,A希望購置一些生產所需的鉆床,以擴大生產經營,可銀行F不愿意繼續(xù)為其提供融資,A只能尋求他法,于是產生了如下案型: 案型1:A與出賣人B達成購貨協(xié)議,根據協(xié)議,鉆床雖然交付至A工廠,但在價款全額付清之前,B保留對鉆床的所有權。案型2:假如案型1中的出賣人B不同意賒銷,于是A與出租人C達成融資租賃協(xié)議,根據協(xié)議,出租人C出資從出賣人B處購買鉆床,然后出租給A,A租用鉆床為期兩年,A需在租期內支付月租,在租期內出租人C保留對設備的所有權,租期結束時,A僅需向C支付象征性價款。 案型3:A與出賣人D達成購貨協(xié)議,根據協(xié)議,鉆床所有權移轉給A,A為出賣人D在鉆床上設定抵押權,作為價款的擔保。案型4:假如案型3中的出賣人D也不同意賒銷,于是A與銀行E達成協(xié)議,根據協(xié)議,A從銀行E處獲得購買鉆床的貸款,但為擔保貸款的償付,A在鉆床上給銀行E設立一個抵押權。 案型1: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B的所有權案型2:直租型融資租賃中出租人C的所有權案型3:出賣人D的抵押權案型4:出貸人E的抵押權購置融資擔保的四種類型 功能上對等性使我們有理由在法律上同等對待他們,其優(yōu)勢不僅有助于法律內在體系的融貫性,還可以使不同的購置融資的提供者(B、C、D、E)之間形成良性競爭,有利于降低債務人的融資成本,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統(tǒng)一處理法:一元化的功能主義,不在區(qū)分當事人采用的交易形式或術語,統(tǒng)一為擔保權(益),適用統(tǒng)一的法律規(guī)范,聯(lián)合國貿法會《動產擔保示范法》(acquisitionsecurityright)和UCC(PMSI)非統(tǒng)一處理法:多元化的功能主義,術語上仍存在定限物權擔保和保留所有權擔保之區(qū)分,但在制度設計上要求一體規(guī)范所有的購置融資擔保類型,《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DCFR 中國法中的購置融資擔保制度《民法典》之前:購置融資擔保制度的缺失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不被視為擔保物權,無法適用擔保物權的規(guī)范《民法典》之中:購置融資擔保制度的三足鼎立其一:增設典型擔保物權,第416條規(guī)定購置款抵押權其二:非典型擔保的典型化,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的抵押權化 案型2:直租型融資租賃中出租人C的所有權案型3:出賣人D的抵押權案型4:出貸人E的抵押權購置款抵押權購置款擔保權《民法典》之后:購置融資擔保制度的體系化適用案型1: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B的所有權 動產擔保物權購置款擔保權購置款抵押權所有權保留直租型融資租賃普通抵押權固定抵押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浮動抵押質權普通擔保權回租型融資租賃讓與擔保第414條、第415條第416條 二、購置款抵押權的法律構成 擔保物須是購置物所擔保債權須是購置款債權擔保物與所擔保債權之間的內在對應關系 1.擔保物須是購置物購置款抵押權的擔保物不能是債務人的現(xiàn)有財產,只能是將有財產(購置物)理論上,只要可以作為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財產都可以成為購置物,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無形財產權,《民法典》規(guī)定的購置物僅限于有形動產對于動產的范圍,一切可以買賣的動產均可以作為購置款抵押權的客體,399N.3應做限縮解釋 2.所擔保債權須是購置款債權購置款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是因購買擔保物所產生的債權(購置款債權)購置款債權有兩種類型,分別存在于兩種交易結構中,分別是出賣人的購置款債權和貸款人的購置款債權與出賣人的購置款債權不同,貸款人的債權要想符合購置款債權的資格,必須證明所貸款項事實上用于購買擔保物 示例買受人從出賣人處購買一臺總價款為300萬的設備,但買受人首付了100萬,剩下的200萬債權就是出賣人的購置款債權,為了擔保該債權,買賣雙方就可以約定在設備上設立一個購置款抵押權。(買賣合同抵押合同) 2.假設上示例中的出賣人不同意賒銷,買受人也沒有首付款100萬,買受人為了購買價值300萬的設備,先向好友借款100萬,再向銀行貸款200萬。好友的100萬債權和銀行的200萬債權都是貸款人的購置款債權。(買賣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3.擔保物與所擔保債權之間的內在對應關系只有用該購置物擔保因該購置物所產生的購置款債權才構成購置款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附加”:用價值50萬的設備擔保購買該設備所產生的50萬價款債權和另外用作他用的15萬債權“擔保物的附加”:債務人僅僅貸款50萬購買了一臺設備,為了擔保這50萬債權的償付,債務人用購置的該設備和已有的其他設備用作擔保 “轉變規(guī)則”與“雙重身份規(guī)則”“附加條款”不影響購置款抵押權的身份,但超出對應關系的部分不具有超級優(yōu)先順位,同樣適用于購置款抵押權的交叉擔保雙重身份規(guī)則的認可在邏輯上必然需要妥當?shù)膫鶆盏殖湟?guī)則,《民法典》第560條第2款 擔保物權法中的“巨無霸”都需要擔保財產與所擔保債權之間的內在對應關系--購置款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他擔保物權,因為購置款債權是獲得購置物的前提(民法典第416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價款,應優(yōu)先繳付國有土地出讓金,然后再清償其他抵押權人,這是因為土地出讓金債權恰恰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前提(擔保法第56條) --建設工程在拍賣或折價后的價款,應先滿足承包人的承包價款,然后再清償其他抵押權人,這是因為承包價款債權恰恰是建設工程得以產生的前提(民法典第807條)--留置權與意定擔保物權發(fā)生競存時,自應就標的物的變價所得優(yōu)先受償,這是因為留置權人的債權恰恰是標的物價值得以保全或增進的前提(民法典第456條) 三、賦予購置款抵押權 超級優(yōu)先順位的合理性 1.“前世”:購置款抵押權的前身是購置物的所有權2.“今生”:購置款抵押權需要對抗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權 1.“前世”:購置款抵押權的前身是購置物的所有權購置款抵押權不是普通抵押權,而是由購置物的所有權轉化而來,這在雙方交易結構和三方交易結構中都能得到理解從形式主義思路到功能主義思路的轉換不應對實際擔保效果產生不利影響 2.“今生”:購置款抵押權需要對抗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權定限物權化后的購置款抵押權需要對抗購置物上的其他定限物權,尤其需要對抗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權浮動抵押的“嗣后所得財產條款”加“登記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順位規(guī)則對提供購置融資的債權人明顯不公,且使債務人面臨再融資困境 從這個意義上看,“登記在后,效力在先”規(guī)則之主要意義在于把債務人從浮動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的支配中解救出來1和2之間的關系:1是根本,“前世”決定了“今生” 四、購置款抵押權獲得 超級優(yōu)先順位的要件 登記要件時間要件 1.登記要件動產抵押權的順位規(guī)則建立在登記對抗規(guī)則的基礎上,第416條中規(guī)定的登記要件正是登記對抗規(guī)則在購置款抵押權順位規(guī)則上的體現(xiàn) 比較法上為消費品的購置款抵押權設置了例外,即無需登記就能獲得對抗第三人效力,背后的理由是避免微小的、沒有必要的零售買賣在登記系統(tǒng)中泛濫,但在高價值消費品上,出賣人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利益,仍會選擇去登記 2.時間要件-“即刻登記”模式-“寬限期內登記”模式寬限期的設置立基于先交付標的物后辦理登記的商業(yè)實踐,是符合交易現(xiàn)實的方案 寬限期的設置本質上是對購置款債權人的一種優(yōu)待,寬限期越長,購置款抵押權可得對抗的擔保物權人的范圍就越大,所以寬限期不能太長作為寬限期起算點的交付應采第三人標準,但不包括適用買賣中的交付 示例:在設備買賣中,買賣雙方約定,用設備本身擔保設備價款。雙方還約定,出賣人不僅有義務交付設備,還有義務安裝和調試設備。5月8日,出賣人將設備運送到買受人處,當出賣人安裝設備時發(fā)現(xiàn)該設備還缺少一件很小但很關鍵的部件。雙方約定,出賣人將幾乎安裝完畢的設備暫時放置于買受人處。5月14日,出賣人攜帶所需部件回到買受人處將設備安裝并調試完成。5月20日,出賣人辦理了購置款抵押權登記。問:出賣人在該設備上的購置款抵押權是否享有超級優(yōu)先順位? 示例:買受人是一家打印店,出賣人是一家打印機銷售商。在一起打印機的試用買賣中,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由買受人在三個月內試用該打印機并在期限屆滿時決定是否購買。在4月20日,該打印機被運送到買受人處被很快投入到買受人的經營活動中。在接下來的試用中,該打印機非常符合買受人的預期。在7月8日,買受人告知出賣人,他打算購買該打印機,但手頭沒有錢支付價款,但出賣人表示同意賒銷,買受人只需支付200元的首付款,并在該打印機上設立一個抵押權擔保剩余價款,買受人對此表示同意,支付了首付款200元并簽訂了抵押合同。在7月12日,出賣人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問:出賣人在該打印機上的抵押權是否享有超級優(yōu)先順位? 示例:甲從丙處租用一臺機器,租賃占有期間,甲謊稱該機器是從丙處購買,并偽造甲、丙間買賣合同等材料,欲將之抵押給乙,以獲得融資。3月1日,乙為了確保機器在甲占有中,并請公證員進行了公證,等了十天后,3月12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3月7日,甲向丙購買該機器,約定以簡易交付替代現(xiàn)實交付,同時約定用機器本身擔保機器的價款,丙在3月15日辦理的購置款抵押權的登記。問:丙是否具有超級優(yōu)先順位? 五、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 可得對抗的第三人 在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人寬限期內在先登記的固定抵押權人、在先設立的動產質權人寬限期內在先產生的執(zhí)行債權人、破產管理人基于抵押權順位的一般規(guī)則可得對抗的第三人,民法典第414條、415條1、2、3是“登記在后,效力在先”規(guī)則的體現(xiàn),其中,1是固有之意,2、3是設置寬限期后獲得的擴展之意 1.在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人對抗在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人,是規(guī)定超級優(yōu)先順位的最初動因,二者的競存只能發(fā)生在非消費品(設備和存貨)上讓購置款抵押權優(yōu)先于浮動抵押權一般不會損害浮動抵押權人利益,因為原浮動抵押權的客體并未因此減少,反而會有所受益,因為浮動抵押權人在增加的購置物上獲得一個第二順位的抵押權。 存貨融資的特殊性:存貨融資中的貸款金額取決于合格擔保品的總量(借款基礎),基于存貨的浮動性,在整個貸款期間,貸款金額也是浮動的,所以,浮動抵押權人基于新購進的存貨可能再次向債務人提供融資,但事實上新增的存貨可能已經負擔了購置款抵押權。 示例:一家時裝店甲從銀行乙處獲得一筆貸款,并在現(xiàn)有和將有的存貨上設立浮動抵押權,并于1月1日登記。因銷售旺季帶來,時裝店欲從服裝生產商丙處購進一批服裝,但無法支付現(xiàn)金,于是甲丙達成賒銷合意,但甲要為丙在將要購進的服裝上設立購置款抵押權,2月1日服裝交付至時裝店,2月8日辦理了購置款抵押權登記。但在2月5日時,時裝店因存貨增加從銀行乙處又獲得了貸款,但未告知銀行乙所增加的存貨上已經負擔了購置款抵押權。 我國《民法典》未區(qū)分擔保物的類型,沒有對存貨上的購置款債權人苛以通知其他擔保物權人的義務,所以存貨上的浮動抵押權人為了防范將來可能的風險,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應與債務人約定,債務人應將未來可能發(fā)生的購置融資事宜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浮動抵押權人等待寬限期屆滿后根據查詢的登記情況再決定是否繼續(xù)放貸。 2.寬限期內在先登記的固定抵押權人、在先設立的動產質權人示例:買受人5月1日購進一臺設備并在該設備上為出賣人設立了購置款抵押權,但未辦理登記,5月3日買受人為了融資又為一家銀行在該設備上設立了抵押權并辦理登記,5月8日出賣人辦理了購置款抵押權的登記。問:銀行的抵押權與出賣人的購置款抵押權,何者優(yōu)先? 順位規(guī)則的體系性: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優(yōu)先于在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在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優(yōu)先于在后登記的固定抵押權或在后設立的動產質權,《民法典》第414條、第415條、《九民》第64條AB得出: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優(yōu)先于在后登記的固定抵押權或在后設立的動產質權登記對抗效力的溯及性: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自設立時就獲得了對抗效力,DCFR 假設上示例中的銀行在5月3日辦理抵押權登記時查詢了登記系統(tǒng)未發(fā)現(xiàn)抵押物上存在負擔,也不知情購置款抵押權的存在,其能否根據《民法典》第311條第3款的規(guī)定主張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對抗事后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比較法上有兩種立法例,DCFR承認寬限期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UCC則否認。為了簡化和純化我國抵押權的順位規(guī)則,應排除購置款抵押權設立與登記之間擔保物權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當同一動產上先后負擔登記的固定抵押權和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時,即使后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人明知在先抵押權的存在,他的順位仍優(yōu)先于在先登記的抵押權,即使先登記的固定抵押權人不知未登記的購置款擔保權的存在,他的順位仍劣后于事后但仍在寬限期內辦理了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 無論是“登記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順位規(guī)則,還是“登記在后,效力在先”的特殊順位規(guī)則,均不考慮相競存擔保物權人的主觀善惡,完全依據登記的客觀情況判斷寬限期內善意取得制度的失效使得第三人在與買受人交易時不僅要查詢購置款抵押權的登記情況,還要查詢買受人對抵押物的占有情況,包括何時取得占有以及是否已經超過寬限期 購置款抵押權設立后登記前轉讓抵押物如何處理?區(qū)分抵押物類型分別處理。在轉讓的抵押物是存貨時,抵押人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轉讓抵押物,買受人取得無負擔之所有權,不問抵押權登記與否和買受人善意與否,但購置款抵押權應及于轉讓所得價款。 第404條在轉讓的抵押物屬于設備時,無適用正常經營活動中買受人制度之余地,買受人能否在設立與登記之間主張善意取得值得探討。理論上有兩種方案,其一,類推適用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及于抵押物,買受人取得有負擔的所有權。其二,此期間適用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及于所得價款。 3.寬限期內在先產生的執(zhí)行債權人、破產管理人示例:買受人5月1日采用購置融資擔保的方式從出賣人處購進一臺設備,因運輸問題,設備于10月28日才運到買受人處。出賣人在11月5日辦理了購置款抵押權的登記,以擔保150萬的設備購置款。幾年前,買受人從一家銀行處獲得無擔保貸款100萬,因買受人無法還款,銀行訴至法院并取得勝訴判決,為了強制執(zhí)行該生效判決,10月30日法院扣押了該設備。問:銀行的扣押債權與出賣人的購置款抵押權,何者優(yōu)先? 根據一般動產抵押登記對抗的原理,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基于對物支配性可以對抗無擔保的一般債權人,但問題的關鍵是,當無擔保債權人向法院就債務人的抵押財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是否仍能對抗該執(zhí)行債權人。 一般債權性質上雖為請求權,不直接支配于物,但當一般債權人借助于強制執(zhí)行程序對特定財產主張權利時,他對該財產的變價所得就獲得了優(yōu)先于未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一般債權人之效力。對該執(zhí)行債權人而言,該特定財產已不再屬于作為一般擔保的被執(zhí)行人的責任財產,而是上升為一種物的擔保,因為若作為責任財產的話,要向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平等受償。通過強制執(zhí)行程序,一般債權人就特定財產獲得了優(yōu)先受償權,實際上實現(xiàn)了從無擔保到有擔保的轉化。 執(zhí)行債權人在美國法上被稱為liencreditor(可譯為擔保債權人),執(zhí)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物權在德國法上被稱為Pf?ndungspfandrecht(可譯為扣押質權)。在DCFR中,為了確定執(zhí)行債權人與其他擔保物權人之間的順位,執(zhí)行債權人也被賦予一個擬制的擔保物權。 接下來的爭議問題便是,當執(zhí)行債權人的擔保物權與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競存時,何者優(yōu)先?未登記的普通動產抵押權不得對抗通過扣押行為完成公示的法定擔保物權人購置款抵押權具有特殊性,其對抗效力始于設立時。 4.基于抵押權順位的一般規(guī)則可得對抗的第三人在無動用超級優(yōu)先優(yōu)先順位規(guī)則之必要時,繼續(xù)適用“公示在先,效力在先”的一般順位規(guī)則,民法典第414條、415條。 六、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 不得對抗的第三人 留置權人出賣人的抵押權人(購置物上原本負擔的抵押權) 1.留置權人購置款抵押權人與留置權人的債權與擔保物之間都具備內在對應關系,其順位殊難判斷,僅從留置權的法定性無法當然得出優(yōu)先于意定購置款抵押權的結論,因為購置款抵押權的意定性非必然屬性,法國法中出賣人在購置物上的價款擔保權就采用了法定優(yōu)先權的構造(《法民》第2332條) 購置款抵押權與留置權之間的順位應從各自優(yōu)先受償?shù)姆ɡ砘A出發(fā)科學判斷。購置款債權人和留置權人,一個直接提供了物,另一個在該物的基礎上實現(xiàn)保值或增值,雖然二者的債權與擔保物之間都存在內在對應關系,但后者是在前者基礎上繼續(xù)保值或再次增值。 《民法典》第456條規(guī)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其中的“抵押權”在解釋上包括購置款抵押權,第416條中的但書條款完全可以不要,通過體系解釋適用第456條即可。 2.出賣人的抵押權人(購置物上原本負擔的抵押權)示例:甲在4月3日為擔保一筆貸款在一臺高價值設備上為銀行乙設立抵押權并辦理登記,在5月1日甲將該設備賒銷給丙,為擔保價款債權,買受人丙為出賣人甲在該設備上設立購置款抵押權并在寬限期內辦理了登記。問:銀行乙的抵押權與出賣人甲的購置款抵押權何者優(yōu)先? 七、按期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 之間的競存 示例:買受人想從出賣人處購進一臺價值1000萬的設備,由于買受人手頭只有200萬,為了購置該設備他只能通過融資方式。首先,買受人求助于朋友甲,朋友甲同意借款300萬。其次,買受人向銀行乙說明了情況,銀行乙也同意貸款300萬。最后,買受人找到出賣人丙,出賣人丙就剩余200萬價款同意賒銷。甲、乙、丙在同意提供融資的同時均要求買受人在將要買賣的設備上為他們設立一個購置款抵押權以擔保各自的債權。甲、乙、丙三人的購置款抵押權均在寬限期辦理登記。后來買受人破產且無力償還所有債權,問:朋友甲、銀行乙和出賣人丙之間的購置款抵押權優(yōu)先順位如何? 我國現(xiàn)有法律未予明文,理論上存在四種可能的處理方案。第一,適用抵押權順位的一般規(guī)則,即各個購置款抵押權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依次受償。第二,區(qū)分購置款抵押權的主體,出賣人的購置款抵押權優(yōu)先于貸款人的購置款抵押權,貸款人之間的購置款抵押權適用抵押權順位的一般規(guī)則,即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 第三,出賣人的購置款抵押權優(yōu)先于貸款人的購置款抵押權,但貸款人之間的購置款抵押權按債權比例受償。第四,三個購置款抵押權之間按債權比例受償。 在購置款抵押權之間發(fā)生競存時,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是否應區(qū)分購置款抵押權的主體,第二個問題是:是否應區(qū)分購置款抵押權的登記時間。區(qū)分主體和區(qū)分登記時間均存不妥之處,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宜按債權比例受償。 購置物上的擔保物權順位留置權購置物上原本負擔的抵押權寬限期內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多個時,按債權比例)在先登記的浮動抵押權寬限期內在先登記的固定抵押權、在先設立的動產質權、在先產生的執(zhí)行債權、破產債權寬限期外登記的購置款抵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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