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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車保險與理賠案例分析第一節(jié)車輛損失險案例案例13-1車損人傷還要退保費索賠走錯程序車險會白買案情介紹:2005年3月1日,浙江溫嶺的張先生駕駛一輛價值130多萬元的寶馬車從杭州返回臺州。在途經(jīng)滬杭甬高速公路時,路邊山上一塊石頭突然墜落,砸碎了車前風窗玻璃,導致車輛失控撞向護欄。事故現(xiàn)場高速護欄被撕裂約10m長的缺口,車子撞得面目全非,張先生嚴重受傷,花去醫(yī)療費8萬多元,并構成9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張先生家人馬上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人員及時趕到現(xiàn)場取證核實,之后將事故車拖到4S店修理,經(jīng)共同核定車輛損失為68萬元。當年7月27日,紹興高速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
2、張先生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無造成事故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山上石塊墜落砸中駕駛室,直接導致車輛失控碰撞護欄。此后,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交涉此事。經(jīng)過協(xié)商,雙方在2005年12月底簽訂協(xié)議書:確認此次交通事故為意外事故,雙方均無過錯,高速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補償張先生23.8萬元,其余損失和費用由張先生自負;張先生承諾得到補償后,今后所產(chǎn)生的任何費用均與高速公路公司無關,不再追究其他補償或責任。高速公路公司付了錢。2006年6月,張先生從保險公司獲賠保險金54.8萬元,其中家用汽車損失險53.8萬元、駕駛人傷亡責任險1萬元。張先生一算賬,事故造成
3、的各種損失80多萬元,獲得兩家公司的補償和賠償共70多萬元,自己虧了。但令他感到更“虧”的是,保險公司“退賠”,自己竟被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2007年6月底,保險公司對該路段經(jīng)營業(yè)主高速公路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杭州市西湖區(qū)法院提起訴訟,意外得知張先生在獲賠保險金之前,已與高速公路公司達成相關協(xié)議。保險公司認為,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張先生放棄對高速公路公司的請求賠償權利后,不應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2008年2月,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張先生訴至臺州市椒江區(qū)法院,要求張先生返還保險金。2009年初,一審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的起訴,判決張先生退還保險公司保
4、險金54.8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及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損失。張先生不服,向臺州市中院提出上訴。案例分析:臺州中院二審認為,第三人高速公路公司對該路段山坡沒有采取有效的護坡和隔離措施,負有過錯。張先生和高速公路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可以認定是本案事故雙方所涉及的相關全部義務的處置。因此,保險公司享有代位求償權。但保險公司賠給張先生的1萬元傷亡責任險屬人身保險,無權要求返還。故終審判決中僅剔除了這1萬元,其他事項維持原判,即張先生應退還保險公司保險金53.8萬元。臺州市中院法官認為,張先生遭受車損人傷令人同情,遺憾的是他走錯了索賠程序。因為《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
5、: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來源:2009年6月17日《經(jīng)濟參考報》)案例13-2事故車輛定損后,車主應按實際發(fā)生的修理費用索賠案情介紹:2007年鄭州管城區(qū)的張女士駕駛的豫AC7現(xiàn)代汽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定損該車修理費為24050元,張女士將其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修理時張女士認為置換汽車部件耗時太長,而且也未必是原廠配件,這樣只要求修理部對其車損害部分進行了修理。修理后,在張女士索賠時,保險公司聲稱,投保人報稱的修理費用明顯高于其修車實際花費的費用,因為張女士應該置換的
6、汽車部件沒有置換,拒絕賠付。張女士則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無依據(jù),遂訴至法院。但其訴求未完全被支持,而是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其實際發(fā)生費用11044元進行理賠。案例分析:車輛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保險合同,其宗旨是對投保人發(fā)生事故后遭受的損失進行補償,降低風險。保險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保險的賠付而有所受益。本案件中,張女士在修理汽車過程中,違反《保險合同》和理賠程序的規(guī)定,應該置換的汽車部件不予以置換,也未將該情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其行為在法律上屬于單方變更保險合同條款,構成了對《保險合同》的違反。本案提示車主,在車輛定損后,車主應該按照《理賠書》的規(guī)定和《保
7、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給自己增添安全保障。如遇情況有變,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做到自身理賠程序的完善,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案例13-3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豪車大修花掉87萬元案情介紹:141萬的豪車剛買一個多月就發(fā)生事故,大修一番后花了87萬余元。此后,保險公司對此拒絕理賠,原因是車主的臨時行駛證存在是否過期的爭議需鑒定。西崗區(qū)法院審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庭審中,身為某公司董事長的方先生訴稱,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費141萬元購置了一臺奧迪A8轎車。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駕駛該車在開發(fā)區(qū)某路段與另一車相撞,導致該車嚴重受損,維修花費87萬余元
8、。據(jù)了解,方先生購車后在某保險公司為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