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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節(jié)議“禁放”:政府的尷尬與出路
2、第1 北京市貫徹執(zhí)行《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guī)定》(簡稱《禁放規(guī)定》)迄今已經有十二個年頭了。從這項地方性法規(guī)頒行以來,應該說還是取得了十分顯著的效果。據統(tǒng)計,從1993年12月至2002年1月間,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人數平均值下降了46%,禁放區(qū)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平均值下降了50%,除夕夜城八區(qū)環(huán)境噪聲平均值下降了33%,煙花爆竹銷售量平均值下降了40%.另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的新聞發(fā)布,自2004年11月下旬至12月,共查處非法儲存、銷售、運輸、攜帶煙花爆竹案件22起;收繳了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近1200萬頭;銷售總價值達31
3、萬余元;依法行政拘留37名涉嫌違法人員。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年節(jié)期間引發(fā)較大火災和爆炸事故的隱患,保證了首都人民安寧、祥和地過年要求?! ∪欢瑹o論這些數據多么客觀、準確,也無論政府較往年又如何加大執(zhí)法力度和禁放決心。一個讓每位首都居民和城市管理者都能切身感受到的事實卻是:近年來,煙花爆竹的燃放出現了明顯的“反彈”現象,“禁”而未止、禁而難止,每逢年節(jié)期間,禁放區(qū)內煙花絢爛升空,聲聲爆竹震耳,陣陣硝煙彌漫,違禁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日趨增多,大家和執(zhí)法人員玩起了“游擊戰(zhàn)”、“麻雀戰(zhàn)”,很多人為圖過年吉慶,完全無視禁放法規(guī)的存在,公然在執(zhí)法人員面前燃放鞭炮,而后者對此也是管無可管,難以痛下
4、殺手。不論對于北京市政府的形象,還是禁放法規(guī)的權威都形成巨大的挑戰(zhàn)?! ∧敲矗降资鞘裁丛驅е乱恍┦忻駸o視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執(zhí)法者玩起老鼠戲貓的“禁放”與“反禁放”游戲呢?答案可以從多個方面尋找,筆者只對禁放法律于傳統(tǒng)社會習俗的互動關系中入手,進行簡要解析。 古詩云:“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王安石《元日》)。對世界上所有的華人而言,在春節(jié)、嫁娶等喜慶節(jié)日燃放煙花爆竹,是一種延續(xù)千年的古老民俗。對這種古老的習俗,人們有著深厚的感情寄托和強烈的文化需要。從性質上講,民俗是一種自生自發(fā)、長期積累沉淀的文化,帶有濃厚的民族特性,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成為統(tǒng)一、普適、具有無
5、形約束力的社會力量(而且人們樂于受其約束)。而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立法角度看,其立法目的并非僅在于對年節(jié)期間人們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行為進行有效管理,更在于一朝一夕之間,完全改變甚至廢除歷史上傳承下來的傳統(tǒng)社會習俗,這無論從長時段的文化發(fā)展變遷規(guī)律,還是從法律社會學的實際案例驗證來講,都是很難實現的?! ≈档米⒁獾氖?,在現代社會中,過年過節(jié)并非只有燃放煙花爆竹一項活動,人們廣泛采取了欣賞音樂會、泡吧、踩氣球、游園、逛廟會等多種形式來歡度年節(jié)。這本無可厚非,也從另一個方面展示了現代人日益豐富的生活內容。但有些人卻提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轉而進行其他活動,便是一種社會進步,和人們文明素
6、養(yǎng)逐步提高的表現。我不知道這種表述是否有過于“現代性”之嫌。因為單就人們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本身而言,是無所謂先進落后、野蠻文明的。退一步講,就算燃放行為是一種受限制的權利,不能隨時隨地、無視他人權益而任意而行,也不至于成為官方話語中的淘汰品和垃圾。事實上,按“移風易俗論”者的邏輯,無非是想說:由于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歷史的“土特產”,那就是落后的、該禁止的;而游園、踩氣球、跳舞等舶來品,則是先進的、文明的。很明顯,這種論調要么是民族虛無主義的遺留,要么是立法萬能論的表現?! 「鶕R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基本觀點,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其本質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決定,又必然受到特
7、定歷史條件下文化傳統(tǒng)、價值觀念等的制約和影響。盡管法律對社會存在有一定的反作用,但它不能也不應該與人們的社會生活相背離。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本身,就像社會生活當中的其他許多行為一樣,存在著利弊兩個方面,既不能完全放任自流,也不能完全無視傳統(tǒng)和民眾的精神需求堅決禁止?!督乓?guī)定》屬于制定法,是一種人為設計的制度,它將法律的約束力強加于人們,迫使其嚴格遵守,但卻相對忽視了民眾的心理能否承受,往往不去考慮他們是否會心甘情愿地執(zhí)行,于是就難免會有“牛不喝水強摁頭”之嫌。而根據對法律的文化研究,如果國家制定的法律不符合人們的既有習俗,他們仍會“不由自主”地遵循舊的習慣,變相地抵制法律,只到現行
8、法律做出某種讓步或者變通的規(guī)定為止。土耳其在現代化過程中制定的婚姻家庭法遭遇到民眾傳統(tǒng)觀念的劇烈反對,以及美國二十世紀20年代禁酒法的失敗就是很有說服力的例子。 對此,“禁放”法規(guī)的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可能會爭辯說,自己的目的就是要移風易俗,從而“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huán)境污染,維護社會秩序”(《禁放規(guī)定》第一款)。而廣大人民群眾也的確在90年代初期提出了“禁放”的要求,北京市人大頒布《禁放規(guī)定》只不過是順應“民意”的立法行為而已(在1993年立法之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