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勞動管理規(guī)定5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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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廈門市勞動管理規(guī)定55026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單位)19990923(頒布時間)19991201(實施時間)廈門市勞動管理規(guī)定(1999年9月23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第一條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促進廈門市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在廈門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

2、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工會工作。第四條 廈門市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工作。區(qū)勞動行政部門在權限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勞動工作。第五條 勞動就業(yè)實行勞動者自主擇業(yè)、市場調節(jié)就業(yè)和政府促進就業(yè)的方針。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用的原則。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的計劃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對招用外來勞動者,實行總量調控,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

3、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留其身份證、暫住證、學歷(學位)證書或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不得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用工擔保。第九條 職業(yè)介紹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職業(yè)介紹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職業(yè)介紹許可證和上崗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頒發(fā)。職業(yè)介紹機構及其人員不得采取威脅或欺詐的手段進行職業(yè)介紹。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公開招工信息,并通過勞動力市場公開招收或以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的其他形式招收。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應于10日內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勞動

4、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日通知勞動者。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xù)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

5、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條件。第十四條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原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高于法定標準的,從其約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構成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領取基本生活費滿12個月或停薪留職的,其經濟補償金按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

6、勞動合同:(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書面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予以書面答復。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十七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職務、工資及參加社會保險等事項的證明。第十八條 當事人應在勞

7、動合同終止、解除后15日內辦妥有關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第十九條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業(yè)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前款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須根據前款規(guī)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采用面洽或預先告知等適當方式進行協(xié)商;工會組織或勞動者不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的,應預先提出意

8、見,用人單位應予同意。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國家規(guī)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標準幅度計發(fā)計件工資。計件單價應事先向勞動者公布。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計發(fā)基數為勞動者本人當月工資扣除獎金后的工資額,但不得低于本人當月工資的70%和本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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