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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法律制約》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工程資料-天天文庫。
1、淺析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法律制約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法律制約論文導讀:本論文是一篇關于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法律制約的優(yōu)秀論文范文,對正在寫有關于行政權力論文的寫有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摘要】相對于公民個人、社會組織而言,行政權力具有優(yōu)益性、單方性、強制性等特點;相對于其他的國家權力而言,行政權力具有廣泛性、主動性、裁量性等特點。高校行政權力一直沒有納入到嚴格的行政法的制約中,這樣一來,就往往存在救濟體系不完善、程序規(guī)范不到位、權力屬性不清晰等理由。本文首先分析了行政法規(guī)制約高校行政權力的法理依據(jù),其次,從正當程序原則、法律優(yōu)越原則、司
2、法有限審查原則三方面深入探討了?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的法律制約,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行政法;高校;行政權力;法律制約 一、前言 在我國現(xiàn)行體制之下,高校作為法人組織所擁有的日常教學管理、學校管理、招生方面的行政權力往往籠統(tǒng)地作為辦學自主權而零散地規(guī)定于《高等教育法》、《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中,導致人們對于高校行政權力認識的誤解與混淆。而高校行政權力也一直沒有納入到嚴格的行政法的制約中,這樣一來,就往往存在救濟體系不完善、程序規(guī)范不到位、權力屬性不清晰等理由[1]。而法治的源頭就在于對公權力的正確定位和法律制約
3、。權力制約是法治的起點,同時也是法治的歸宿。換言之,權力的存在是對權力進行制約的前提,而對權力的制約又是權力的存在必定延伸的結果[2]。因此,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法律制約研究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行政法規(guī)制約高校行政權力的法理依據(jù) 高校是一個以為社會提供高等教育為內(nèi)容的具有公共服務職權的單位,是按照以基于行政法視角的高校行政權力法律制約由優(yōu)秀站.提供,助您寫好論文.《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為主的公法而設立,目的在于維護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保障公民實現(xiàn)高等教育權[3]。為了有效地實現(xiàn)整個目的,我國法律授予了高校在日常教學管理、學校管理、招生方面享有
4、優(yōu)越于學生、教師的管理、教學、教育的權力。但是,國內(nèi)外法學界一直以來都圍繞著高校行政權力到底具有何種法律屬性而爭論不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曾經(jīng)以公報的形式指出,“高校具有代表國家行使對學生頒發(fā)學位證書、學業(yè)證書的行政權力,一旦由于這些事務而引起的行政爭議,高??梢宰孕邪惭b行政訴訟法予以解決。”甚至在2004年還傳出國家有關部委將專門就高校行政權力的法理依據(jù)出臺司法解釋,但迄今為止,還是沒有出臺這個法律法規(guī)。目前法學界爭論的中心就是兩個理由,第一,高校行政權力如何來進行界定?第二,高校的哪些行政權力屬于行政訴訟受理范圍? 相對于公民個人、社會組織而言,
5、行政權力具有優(yōu)益性、單方性、強制性等特點;相對于其他的國家權力而言,行政權力具有廣泛性、主動性、裁量性等特點。高校的行政權力是指高校在接受到國家有關部委出臺的法規(guī)、法律授權之后,能夠獨立依法地用自己學校的名義來行使關于高等教育管理事宜的權力。具體來說,國家通過法規(guī)、法律授權高校行使的行政權力有[4]: ?。ㄒ唬╊C發(fā)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的權力 按照我國《高等教育法》第20條規(guī)定,高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該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根據(jù)其學業(yè)成績、修業(yè)年限等來頒發(fā)給他們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8條規(guī)定,由國務院授權的科學
6、研究機構和高等學校可以授予相應人員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梢允谟柘鄳藛T學士學位。按照我國《教育法》第21條規(guī)定,高校具有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來授予滿足要求的受教育者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由這些法律法規(guī)我們可以看出,學位證書頒發(fā)權、學位授予權、學業(yè)證書頒發(fā)權、學歷授予權都是國家通過法律規(guī)定授予高校的行政權力?! 。ǘ┺k學自主權 按照我國第11條規(guī)定,高校應該實行管理,面向?qū)W生、面向社會來進行自主辦學。辦學自主權具體包括:①財產(chǎn)權(《高等教育法》第38條)、②校內(nèi)人事權(《高等教育法》第37條)、③對外交往權(《高等教育法》第36條)、④
7、招生權(《高等教育法》第32條)、⑤科學研究權(《高等教育法》第35條)、⑥教學權,主要包括組織實施教學活動權、選編教材權、教學計劃制定權等(《高等教育法》第33條)、⑦專業(yè)設置權(《高等教育法》第34條)。 ?。ㄈW籍管理、獎勵和處分權 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65條規(guī)定,對于高校因政治理由而作出開除學籍處分、勒令退學的須報省級高教主管部位審批;對其他理由造成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級高教主管部位備案即可。按照《高等教育法》第41條第4款規(guī)定,高校校長可以行使處分、獎勵受教育者,以及學籍管理的行政權力。按照《教育法》第28條第
8、4款規(guī)定,高校本身即具有行使處分、獎勵